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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即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
简介: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即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类似艰难无力养育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那么被送养过来的兄弟姐妹否还有权承继生父母的财产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60多年前,因生活艰难,同安某村的陈家老二被其母亲赠送给一位林姓人家不作养子,其也回来养父姓为林。林某成年后,与其亲哥哥老陈、弟弟陈某言和有往来。今年年初,大哥老陈遭遇交通事故自杀身亡,由于老陈无妻女,其后事由陈某、林某和亲属联合筹备。
此后,肇事方赔偿金了12万元,除去丧葬费用,节余8万元。但在处置这笔赔偿费的过程中,林某和弟弟陈某起了争吵。林某指出,他与老陈是同胞兄弟,对于兄弟的财产有权承继。但陈某指出,林某自送养给他人后已是外姓人,无权过问陈家事情,更加无权承继兄弟的财产。
由于双方对立无法解决问题,林某向法院控告,拒绝与陈某平分8万元赔偿款。【法院裁决】 法院裁决本案中林某对老陈的遗产不拥有继承权。
【小编解析】 领养是一种民事法律不道德。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领养关系正式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领养关系的正式成立而避免。
”也就是说,领养关系日后正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奠定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避免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的林某由养父母养育成年,仍然在养父母身边生活,因此,林某与老陈之间原本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领养关系的正式成立而避免,所以,他对老陈的遗产不拥有继承权。当然,如果经常出现下面两种情况,林某也可取得适当的遗产:第一,老陈生前而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林某,那么林某就有权获得不受个人财产的遗产;第二,如果林某对老陈有较多的奉养,林某可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必要分给老陈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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