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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小额借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作好增进低收入工作,强化离职失业人员小额借贷贷款(以下全称小额借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升财政贴息资金的用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低收入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作好增进低收入工作的通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借贷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小额借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作好增进低收入工作,强化离职失业人员小额借贷贷款(以下全称小额借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升财政贴息资金的用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低收入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作好增进低收入工作的通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借贷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小额借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全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借贷贷款借款人(以下全称借款人)用作专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借贷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全称小企业)派发的小额借贷贷款给与的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作反对完备地方借贷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借贷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合当地实际情况确认,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本办法所称之为贷款,是指按照《离职失业人员小额借贷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全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派发的小额借贷贷款。
本办法所称之为借贷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代为运作小额贷款借贷基金的借贷机构。本办法所称之为经办银行,是所指与借贷机构签定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四条 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全称七省市)外,其他省(区、市)所须要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派发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决定专项资金,列为中央财政预算;贴息资金中由地方开销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决定。七省市所须要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决定。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不不含七省市,以下全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人,经审查后向申请人地方预拨贴息资金,年终展开整肃。
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第六条 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低收入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作好贴息资金的收支。
省级财政部门不应于年度完结后2个月内编成贴息资金年度收支,并附财政部派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全称专员办)审查意见,报财政部审查整肃。七省市财政部门不应于年度完结后2个月内编成贴息资金年度收支,并附专员办审查意见,报财政部备案。第七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借贷贷款年度收支情况,经审查证实后,中央及省级财政从贴息资金中决定借贷基金的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金资金。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人和审查 第八条 小额借贷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小额借贷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出来。
第九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需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证实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人。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人展开审查,合乎有关规定的,派发贴息贷款,在贷款合约中砖墙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借贷机构签定的借贷合约中标明。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查和拨给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借贷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出来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借贷贷款不应贴息金额。
计算出来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认。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人贴息资金。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人、审查与拨给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人和明细表上报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表格。
贴息资金申请人不应还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再次发生笔数、申请人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还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派发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二)地市财政部门接到经办银行申请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拨给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给用于情况请示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三)年度完结后2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汇总情况及明细表上报地市财政部门;借贷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借贷派发情况表报至地市财政部门审查整肃。
小额贷款借贷派发情况表还包括每笔贷款借贷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借贷金额、派发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四)地市财政部门接到经办银行和借贷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展开审查开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借贷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地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展开审查开具意见,在年度完结后2个月内编成贴息资金年度收支报财政部审查整肃。
第五章 奖调补资金的审查和拨给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借贷贷款年度收支情况,经审查证实后,对于借贷基金规模年度快速增长超过一定比例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年度追加借贷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中央贴息资金支出中决定拨给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全部补足地方借贷基金,用作希望借贷机构减少反担保门槛或中止反担保。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借贷贷款年度收支情况,经审查证实后,按照年度新的派发小额借贷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与奖励性补助金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分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分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支出中决定拨给。
奖调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作小额借贷贷款工作引人注目的经办银行、借贷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金。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不应按季向财政部上报贴息贷款派发情况统计表,体现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派发笔数、本年总计派发笔数、不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给或七省市支出决定的贴息资金用于和结余情况。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15日之前。地市财政部门不应比照前款规定,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贴息贷款派发情况统计表。
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以前。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派发和贴息资金的审查拨给情况、以及不存在的问题展开严肃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不应严肃遵守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否归属于贴息项目展开审查; (二)对贴息贷款的用于方向展开监督,保证贴息贷款用作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分开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适当交给贷款合约及涉及业务凭证,因应有关部门检查; (四)严肃作好贷款贴息的审查、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必须遵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借贷机构不应大力作好对借款人的借贷服务工作,对借贷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派发时间、期限、利率等展开严肃比对和证实。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不应严肃遵守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人、审查工作; (二)作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商、因应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严肃审查贴息申请人,及时拨给贴息资金,提升贴息资金用于效率; (四)强化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定期检查贴息资金用于情况,及时处理和体现工作中不存在的问题,保证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强化对借贷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金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必须遵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管理对当地贴息资金拨给和用于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的积极开展检查。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获取欺诈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没能严肃遵守审查职责,造成索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联合负责管理只得贴息资金,注册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当信用记录。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索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不应只得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展开惩处,并通过媒体不予曝光。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借贷机构并未严肃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索取侵吞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行责令缺失、只得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展开惩处。
第八章 所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融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贴息资金、借贷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早已公布的有关小额借贷贷款的涉及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以本办法不尽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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